马志忠律师

马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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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高校收费法律纠纷

来源:马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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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收方面的法律纠纷主要表现在乱收费和清理学生欠费两个问题上。

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国家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起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关于学校乱收费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发生类似事件后,学生可向当地教育、物价部门举报,也可行使诉讼权利。而有必要特别研究的是学校清理学生欠费的问题。 

从法律关系上讲,学生欠费自然属于学生对学校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但是这个问题确实有它的特殊性,而且成为目前各高校棘手的问题,因此在前面分析了学生的一般违约和侵权行为之后另设专题探讨。

谈到高校学生欠费,不得不提到“黄发明现象”。黄发明是云南师范大学所属的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因欠费和相同情况的其他十一名贫困同学一起被这所大学所属的职业技术学院宣布“停考”一半的功课。最终在校方的干预下,学院恢复了这12名贫困学生的考试资格一时间黄发明和云南师范大学成为包括央视在内的全国诸多媒体的新闻焦点。湖北民族学院曾于2001年11月作出《关于对田世碧等同学作停学处理的决定》,对欠费的九十七名学生作出停学处理,引起广泛关注。后在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和共同努力下,该院撤销了处理决定,重新恢复了学生的学籍近百名欠费学生停学事件得以妥善解决。 但其社会影响远远超过事件本身。“黄发明现象”引发了人们对中国高等教育收费的思考:高校追缴欠费和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冲突到底应该如何平衡?   

一、高校学生欠费现状及原因分析  

高校学生欠缴学费目前已不是个别现象,且呈上升趋势。教育部直属高校学生拖欠学费就高达15亿元,地方高校情况更加严重。一般情况,学生所缴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占学校支出的半数左右学生缴费情况理想与否,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学校的发展欠费太多,学校将无法正常安排教学、科研等工作并且部分高年级学生欠费现象影响到低年级学生和同年级的其他学生,影响了学校和社会风气。同时毕业学生就业的地域越来广泛,加之我国没有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欠款学生就业后,学校就很难追缴。

 黄发明所在的云南师范大学属职业技术学院罗骥院长介绍,截止到2004年6月初,全院学生共欠学费50多万元,到9月份该交新一年学费的时候,欠费情况更加严重,大量原来不欠费的学生也加入到了欠费的行列。院里这么做也是迫不得已。“我们校方对这些同学并不是没有同情之心,但是如果说要补贴银行50%的坏帐,现在很多高校的领导对这个还是有些意见。银行在它的经营活动当中出现了损失,学校没有义务替他承担”,罗骥院长认为一些学生如果他根本不交费,那么他对读书的需要就很值得怀疑①。

山东省高校中学生欠缴学费现象也普遍存在。欠缴学费学生的比例大体在10%左右不仅有特困生,还有其他一些学生在山东财院,欠费学生占了9.2%,欠费额占了9.3%。山东理工大学截止到2006年6月,学生欠费累计达2000多万元。欠缴学费的数额之大大,已经到了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地步。

学生欠缴学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因素上分析,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是高校收费制度并轨后,学费提高。由于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贫穷家庭比例比例增大,有约11%左右的特困生确实因经济困难缴纳不起学费。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均纯收入为9422元,农民年均收入只有2936元,这要包括吃饭、穿衣、医疗、养老等一切费用,因而很多家庭的收入支付高额学费是相当困难的。二是部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缴费意识差如个别家长和学生对国家资助贫困生的有关政策认识偏颇,对缴费上学认识不足。对贷款的期望值比较高,认为“不让一个学生辍学”是学校的事情,对缴费上学心理准备不足。家长把学费给了学生,一些学生在不正常消费欲望的驱使下,请客、购买电脑手机等,导致开学有钱,期末无钱可交。三是高校不完善的助学政策与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完善。高校现行的“奖、贷、助、补、勤、减”为主体的多元化助学体系,并不是在每所高校每位学生身上都能得到体现。助学贷款作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为有效的资助手段之一,其要求也要高的多,大多数高职及独立学院的学生根本无法获得。学生之间等一等,看一看,诚信意识缺乏,他不缴,我也不缴。学生走向社会后,贷款、欠款的学生离校后不还款,学校毫无有效措施对这种状况有效的监管机制,以至老生传新生,风气极坏。四是其他客观因素,如学生患重大疾病或学生家庭遭遇天灾人祸等,如西安南郊某重点大学的大四学生谭某某在课外活动时间打篮球时不慎摔伤,由辅导员肖从学校借款治疗,但毕业离校尚欠万余元,结果牵连经手老师。  

从主观因素上分析,可概括为两种,即一般欠费恶意欠费。前者是指单纯因客观原因,即确实经过竭尽所能而非主观上拖欠;后者是指客观上经济条件能够承受但故意逃避缴费。前面谈到的“黄发明现象”中,一方面受制裁学生确属贫困,另一方面也存在故意逃避其中黄发明本人曾从家乡政府获得近五千元资助,并在校方安排的勤工助学中每月可得到二三百元的补助,但从未缴纳学费。

有学者针对高校学生的欠费、逃费现象指出,诚信缺失是重要因素。诚信是每一位大学生应该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但部分学生的欠费却是因为诚信缺乏引起的。国家推行助学贷款制度,但个别同学信用意识淡薄,导致其他学生效仿,引发信用崩溃,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导致助学贷款工作在不少地区和高校推进速度缓慢,间接影响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造成越是贷款渠道不畅,越是欠费严重的恶性循环。此外,知行脱节是不可忽视的因素。部分学生在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上存在知行脱节的现象。他们崇尚西方大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但缺乏艰苦奋斗的意识,追求物质享受,在大学校园里,学生高消费现象屡见不鲜,类似该生情况的欠费学生在高校已不在少数,与发达国家的大学生自食其力的务实习惯形成鲜明对照③。   

二、高校学生欠费纠纷法律分析

(一)向学生收取学费是高校的法定权利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为弥补公共办学经费的不足,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是世界惯例,必须要个人和家庭负担部分成本”②。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二)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也是贫困生的法定权利

《高等教育法》在明确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的同时,以三条五款的篇幅规定学生在学费方面可获得的资助形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及其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鼓励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以获得报酬等。

据此,我国高校已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包括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等。   

此外,《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教育部和财政部于1999年发出通知,要求各高校每年必须从本校所收学费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资助困难学生。   

(三)依法清理学生欠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针对愈来愈严重的欠费问题,各高校纷纷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在校生,有的学校采取不交费不准报到、不准注册、不准进教室、不准领教材等;有的学校采取不让考试、不计考试成绩等;有的学校就把学生的考试成绩一律归零,不让参加毕业答辩,还要把学生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除名等;有的学校督促欠费学生制定还款计划,先缴费后注册,给家长寄发收费手册,期末发催款通知单,实行公示等。对毕业生欠费的追缴普遍采取方式就是扣留制,即扣留“四证”(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和户口迁移证)为不会影响学生找工作,一般还会给学生出具证明。某高校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学生最终不缴清学费,学校会考虑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就业单位。更有甚者,学校规定二级学院催交学费的责任,如每年只拨80%的运转费用给各学院,余下的20%视其收取学费的多少再拨。另外,民办高校郑州大学西亚斯学院尝试让欠费生集体休学一年,在校方安排的校内岗位上打工挣学费的新举措公办高校中,河南省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尝试过这种办法。     

应该说,学校清缴学生欠费是合理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对贫困生的特殊政策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学校应当执行。不管是否是贫困生采取统一的措施,就有可能侵犯了贫困生的受教育权。另外,不管是学生一般性欠费还是恶意欠费,从法律属性上应视为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应该通过民事救济的途径予以处理而不应该采取其他强制性手段。扣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学生档案等体现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扣证”行为往往涉嫌违法行政而引起争议。应该说,各校采取的上述措施虽属无奈之举却也有效,但也引发了不少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诉讼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校方为此承受巨大压力。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有的学者提出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对学校的欠费既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在学生不依法履行交费义务的情况下,他的受教育权理应受到限制。学校不予注册学籍、不准进教室听课、不准参加考试等行为是符合民法原理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即使对该生予以除名处理也应视为合法终止合同的行为。这种观点虽然偏激,没有更多地考虑我国高等学校的现行体制,没有区分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的不同性质,但也不无道理。国外很多学校对学生实行契约化管理的作法和经验值得我们探讨和借鉴。

三、学生欠费处理预防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学生缴费与学籍之间关系的规定所体现出的精神,要求高校在处理欠费纠纷时必须兼顾两方面,即坚决清理恶意欠费与做好贫困学生的帮扶工作。根据这一精神,高校在处理学生欠费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做好贫困学生的甄别

高校清理学生欠费的一个工作难点是学校没有对贫困生进行有效甄别和监管机制。从现行有关规定上看,贫困生标准模糊,界定需要帮扶的真正贫困学生有难度。某高校负责学费收缴工作的老师介绍说,该校贫困学生比较多,但是申请助困的学生达到50%以上就不正常了,真正的贫困生比例应该在20%左右。

方面可参考国家助学贷款的成熟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农村户口的需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后,再加盖乡或镇政府公章;城市户口的需居委会出具证明后,再加盖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公章)原件材料,并经学校审定和有关银行审批。对此,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细则。

高校应每年定期开展特困生甄别工作,对甄别出来的特困生,立即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具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如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父母双亡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无支付能力者,贫困定向生,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者。同时应一并制定严格的减免的申请审核制度④。  

(二)界定恶意拖欠并追缴恶意欠费

贫困学生救助机制和国家助学贷款方案基本能够为贫困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业困难提供就学保障,凡拒绝通过上述途径获得帮助、继续欠费的学生均可视为恶意欠费。   

学校要对学生校内欠费进行全面清理,分别情形予以相应处理。对有缴款条件而又欠费的要尽快清收;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帮助他们争取国家助学贷款银行贷款有困难的学校要动员和帮助学生到家庭所在地农村信用社贷款,以及通过其他各种形式清收欠费;对短期内实在无法清收的欠费,可由学校和学生通过协调银行办理助学委托贷款手续,明确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建立具有完备法律手续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意拖欠的,明确缴纳时间;恶意拖欠的,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不予学籍注册对于已离校学生的欠费情况应上网公布,争取社会的诚信监督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时将欠费情况反馈其单位;对情节恶劣的,应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追缴

(三)加强高校学生的诚信教育  

高校应注重对学生的诚信培养。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诚信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和毕业教育体系,帮助学生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是大学生珍贵的无形资产,要重视学校的声誉一样重视学生的诚信教育,这也是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生的任务不仅仅是学习,还应该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注重自身诚信的培养要教育广大学生从国家发放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中,深切体会到学校和政府的特殊信任、关怀和期望,培养学生明礼诚信的道德规范。大学生应具备基本的诚信意识及付费上学、自己承担高等教育费用的思想,不要只靠国家、学校、家庭的支持,贫困大学生也要培养社会责任感。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广泛意义上的信用体系建设,使诚这一基本社会公德真正成为高校学生的立身之本。通过有效渠道告知贷款学生贷款违约行为对学校及其本人声誉的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让贷款学生树立按期履行合同的意识⑤。

各高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可以通过授课、座谈,开展一对一诚信谈话等多种形式,教育经济困难学生正确对待贫困、自强自立,学业有成后积极回报社会。建立健全贷款学生诚信档案,加强贷后管理工作。高校应建立贷款学生诚信档案,强化日常管理,把诚信表现纳入学生日常德育考核的范畴。建立高校学生贷款信息管理、查询系统,做好贷款毕业生数据信息采集工作。为配合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对违约学生进行监控,从而降低贷款风险。在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时签订一份还款承诺书,毕业离校前要签订还款确认书,学校要为毕业贷款学生发放《还贷手册》等,敦促学生履约践行。贷款学生毕业后,学校要密切关注其就业去向,及时跟踪了解其还贷情况。                              

(四)切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

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交纳不起学费的学生,国家已建立了一套资助体系,高校应认真执行。具体而言,开通“绿色通道”,保证贫困新生能够顺利入学;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生的学费和各类杂费的资金来源。学生贷款制度已成为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最主要措施之一。据统计,自一九九九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银行共审批贷款金额三百零五点六亿元人民币,使二百四十点五万贫困大学生受益。国家助学贷款将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体系的主体。学校加大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力度,以助学金的形式为参加勤工助学的贫困学生提供最低基本生活保障;通过设置各类奖学金和争取社会捐助以赞助贫困学生;通过设立专项困难补助,解决学生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形成的暂时困难等。积极倡导社会助学,解决贫困大学生的学费问题,需要社会及企业的关注,更多向在校大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岗位和机会,让大学生在周末、假期或者学习之余参加助学,提高自立能力。   

解决高校贫困生、特困生问题,仅仅靠国家财政拨款是不够的,应转变政府、社会、学校、家长、教师和学生的想观念,建立全社会都来参与的资助经济难学生机制,形成政府、社会、学校等一体的高校学生助学体系。各项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配套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既要规范,又要方便学生。只要帮扶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从理论上能够消除潜在的一般欠费。   

(五)强化收费管理

高校要强化收费管理,建立校内收费项目、标准的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不得变相收费。同时制定相应措施强化学校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如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欠费生出具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关证明对违反此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学校将学费收交工作纳入对各学院工作考核的要内容,计划内学生学费上交率达不到一定比例的,按差额扣除该单位相应的岗位津贴等措施。   

(六)改进现行高等学校学费收费办法

改进现行高等学校学费收费办法,以鼓励学生按时交纳学费,并重点防止发生新的不正常拖欠如一些高校对注册时按时交纳费用的学生,在现行收费标准之下给予一定折扣优惠;对欠费学生,按照欠费时间长短,加收一定的滞纳金;对于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限期缓交及适当延期;对欠交的学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的,不予追究等。   

政府主管机构应稳定收费政策,防止收费盲目趋高,严惩乱收费。收费问题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学校收费改革要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相协调,与学校拨款制度改革相协调,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相协调。国家从2001年起,要求采取稳定政策,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提高收费标准,并严格收费管理,治理高校乱收费,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严禁“双轨”收费的前提下,对收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七)严格不予注册学籍的适用

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关于对欠费学生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的规定,是高校处理欠费问题的最有效措施。高校应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使其真正体现该规定的指导思想。

对不能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学校应规定合理暂缓注册期限。学生因缴费问题而设置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放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如果仍未缴清应该缴纳的费用且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试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如果按学期和学分缴费,设置暂缓注册的时间可灵活规定。暂缓注册学生没有完善注册手续,没有取得学籍,不能享有取得学籍后才能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暂缓期结束时,对申请并办理完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欠费学生,在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其他应缴费用的前提下予以注册;没有申请或已经申请但银行审批没有通过(包括材料不合格、表现欠佳、成绩太差等情况)的非特困学生,如果仍然没有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享受注册学生的相应权利;如果因为上述问题而影响学生选课、考试(查)、学分(成绩)确认、毕业等,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此外,曾有人撰文提出改革高校学籍注册的建议指出,银行贷款要利随本清,学校要承担一半的偿付责任,学生要面临毕业后无法充分就业的困境,这就是助学贷款不能惠及所有贫困生的理由。在昂贵的学费面前,虽然有慈善捐赠与助学贷款的两支拐杖,贫困学生依然步履维艰。对贫困学生来说,读完中学,既可以读大学,也可以就业挣钱,是现行大学管理制度使这两者成为不可得兼的两难选择。改革大学的学籍制度,使考生在获取入学资格后,可以保留若干年的学籍。拿到了录取通知书,说明他有就读的资格,可在经济条件允许时就读,并适用于中途遇到经济困难的学生,只要休学与复学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预留或补录⑦。对此亦有人提出反对的观点,认为如果保留学籍的时间过短的话,学生根本无法挣够上学所需的昂贵费用;如果时间过长,他们的学习可能会受到影响,大学的学习毕竟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

四、对修订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思考   

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该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从高校管理的角度来看,该规定是对以往高校追缴欠费经验的肯定,为今后高校处理学生欠费法律纠纷,追缴学生欠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高校在欠费问题上的被动局面但从深层次来看,此项规定对高校而言,并非能够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   

首先,教育部作为高校的行政主管部门颁行这一规定,难免有保护部门利益之嫌。接受教育权包括接受高等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缴费不能接受高等教育”或“高等教育是富人的教育”,这本身违背了教育公平的社会精神。公立高校的办学经费一般有两个来源,即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交纳的学费,其中前者又是主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交纳学费的义务并非对等的,权利的渊源主要是国家的保障而非主要来自学费的交纳。以此为出发点,教育部作为高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主要体现高校权益的部门行政规章,高校据此以学生欠费为由不予注册学籍是显失公平的。   

其次,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保护和约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你不缴费就不给你入学籍”这一维护高校权益的条款,能够明确规定并能落到实处,但对于保障学生利益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规定,可并非教育部一家所能左右的了这显然对学生,特别是贫困学生是不公平的。切实保障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收取学费是为了有效使用高等教育资源,保障公民享受高等教育权的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校行政主管部门为保障高校教学的正常进行有权利颁行收费方面的强制措施,但更应有义务制定保护受教育者享受教育权的具体规定并落到实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且后者更为重要。   

再次,对类似民办高校欠费生集体休学打工挣学费等所谓新举措的认识。上文已经提到,民办高校郑州大学西亚斯学院尝试让欠费生集体休学一年,在校方安排的校内岗位上打工挣学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就这项新举措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其创办人、教育学博士陈肖纯指出,“学校这个举措,让学生去挣钱,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打破过去大学生对家庭固有的依赖性,培养一种自立自强的精神。”举措的依据是河南省教育厅2003年3月3日曾经下发的《河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凡基本学制为四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以毕业。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规定弹性学制。

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上,民办高校与其学生之间更接近于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因此,该作法并无不妥但从高等教育的宗旨来看,不应提倡同时,如前面所述,此类作法在公立高校中施行,可以肯定是不妥的不宜倡导。最后,对于需要资助学生的甄别和界定这一关键问题仍然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做好高校贫困学生的帮扶工作,关系到这部分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如没有健全的机制保障,就很难落到实处。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关于救助贫困学生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规范帮扶工作。

案例评析:   

[案例]黑龙江大学拟将欠费学生成绩归零   

应届毕业生孟某向记者反映,“学生欠学费,学校就把学生的考试成绩一律归零,不让参加毕业答辩,要扣毕业证,还要把学生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除名。” 

记者了解到,今年该大学为“制裁”欠费学生,规定所有欠费学生的考试成绩一律不予登记,统统参加补考,而且补考成绩无论如何优秀,都只记录为60分。记者在2楼的布告栏上看到了该大学6月9日发出的通知:“以上学生因为欠缴学费,不能参加正常的毕业答辩。”一百多名欠费学生均与毕业论文答辩“擦肩”而过。   

据欠费学生介绍,以往该大学对欠费毕业生也采取了扣毕业证的措施。今年学校采取了更严厉的手段:将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除名,不发毕业证。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近几年,为了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各高校都实施了包括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制度。目前黑龙江省高校都存在着学生欠缴学费的现象。仅哈尔滨商业大学在校生欠缴学费就达1400余万元,哈尔滨师范大学欠款额最高时达7400余万元。本科院校平均欠缴学费额都在1000万元以上。哈尔滨商业大学校长曲振涛认为,欠费的学生中有部分学生是因为家境困难,但在一些学生中也存在着钻国家政策空子、搭便车的现象。学校催缴,欠费学生理直气壮。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政策,校方又不好要求过严,干吃哑巴亏。对欠学费的学生一般也只能采取调查、谈话、扣毕业证、收滞纳金等方法催缴,但效果并不明显。   

本案例中的校方负责人表示,因为以往毕业生欠缴学费很难追回,所以学校今年对应届毕业生采取了这样严厉的措施。他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不交学费的学生就没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生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校则有提供教育以及依法颁发国家学历、学位证书的义务。学生未缴清学费,学校当然可以拒绝颁发毕业证书。他同时强调,学校暂扣毕业生毕业证书后,还要将其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除名,学校这样做也是无奈之举。因为以前扣证的学生在网上还能查到自己的毕业证编号,不影响就业,所以欠费的学生离校后就不回学校缴纳学费。至于成绩归零和不能答辩,也是学校内部制裁欠费学生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督促他们缴费。他强调,只要欠费学生如数交清学费,就给发毕业证,即使没有答辩成绩也没关系。   

对于该大学的做法,律师认为,学校因为学生无法缴清学费而暂扣其毕业证是违法行为。毕业证书是一个学生在校完成了相关学业之后,应该获得的资格认可。学生虽然有缴纳学费的义务,但学校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的途径追缴欠费,不能以“欠费不发毕业证书”相要挟,更不能擅自将其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除名,侵害学生权益。学生可以通过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及采取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法律法规: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管理的几点意见》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偿还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注释:

①《云南师范大学欠费学生被取消考试资格风波》   央视《东方时空》2004年10月22日

②2006年7月25日下午中国教育部在北京举行新闻例行发布会,教育部财务司巡视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在上强调,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是世界惯例,必须要个人和家庭负担部分成本;同时批评了大学生中存在的“上大学我要免费,就应该靠资助”的观点。他认为这是部分贫困家庭学生没有申请贷款原因之一。“这也是有些高等学校反映的客观情况,总是希望免学费,希望拿国家助学奖学金,希望特殊困难补助。我觉得你有困难,国家给予一定的资助是应该的。但是我们鼓励年轻人,鼓励大学生多渠道筹措学习经费。”

③《当前大学生欠费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丁文勤   《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年第4期

④《解决高校学费收缴难对策》  赵冬梅  赵国鸿  《河北理工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96-98页

⑤《高等学校学生欠费现象透析》  朱云  《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期第51-52页

⑥《对高校学生欠费问题的思考》  李春茹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447-448

⑦《让黄发明们走出学籍制度的死结》   慕毅飞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第10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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