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新律师

徐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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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知识产权,综合,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协助执行听证会代理词

来源:徐爱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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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听证会代理词

尊敬的各位法官:

受湖南财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此次听证会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被侵犯

2004年,我当事人湖南财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湖南融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依法受让其对海南华昌集团公司的债权。为保障债务人能及时履行义务,我当事人在该年提起的诉讼中主动放弃了该案借款的多年全部巨额利息,只要求华昌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判决生效后,华昌公司一直未予偿还。200948日岳阳中院裁定提取华昌集团公司在水泥厂享有的23.3%的股权收益1803420元用以还债。1020日岳阳中院向儋州农行解放路分理处发出冻结财产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1日又向水泥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料二者均拒绝协助执行,前者擅自解冻被冻结的存款,后又不按期追回被转移的款项;后者非法处分了已被岳阳中院冻结的华昌公司在水泥厂的股权收益。华昌公司恩将仇报,信义殆失;儋州农行解放路分理处和水泥厂藐视法律,为虎作伥。发展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商业诚信,建设和谐社会不得损害司法权威。我当事人的宽容换来的不应该是多年的合法债权至今无法实现。

二、协助执行人未依法协助执行法院裁定

1协助执行人未按岳阳中院生效裁定予以冻结

阳中院在执行我当事人与海南华昌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于20091020日依法向申请人所属的解放北路分理处发出了冻结财产的岳中执字第86-16号执行裁定书和(2005)岳中执字第86-13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协助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第二条也规定,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岳阳中院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但本案申请人的分支机构解放北路分理处却置法律规定而不顾,在岳阳中院未作出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解冻

2、法院直接扣划对冻结并无妨碍

申请人提出,岳阳中院在办理账户解冻手续后,由于随即又要求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的76750元,导致被法院冻结的账户被自动解除冻结。此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协助执行人受理岳阳中院的生效裁定后,应依裁定的具体要求协助执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华昌水泥厂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儋州农行解放北路分理处应在冻结期内对水泥厂银行账户的持续进款自行主动冻结,并及时通知法院,有款即扣,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但协助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冻结其余该冻结的款项,致使此后6个月期间华昌水泥厂从申请人账户上转走资金多达500多万元,给我当事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3、申请人以系统程序设计不完备致操作失误的理由不成立。

为防范执行风险,规避法律责任,银行依法配有协助冻结、扣划的专业人员和专门系统,建有内控制度和冻结、扣划协助登记制度。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会对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大小写金额、冻结期限等进行谨慎审查。为什么协助执行人在明知冻结期限内只有法院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通知书银行才能解冻的情况下,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让水泥厂账户解冻并转走大量资金却不曾记起自身还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此令人费解的行为,除了擅自解冻,还有什么合理解释可言?

三、岳阳中院执行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使冻结的款项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被转移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事实上,协助执行人儋州农行解放北路分理处擅自解冻,致使被冻结的款项202.325万元被转移,后又未按照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追回被转移的款项。因此,岳阳中院据此裁定其在未追回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7日内向申请人湖南财源公司承担202.325万元的赔偿责任,这是完全合法的。

在座的各位,多年的执行实践经验你们自然深有体会: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的要求,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化解法院执行困难的有效途径。此案使我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的诉讼成本,并造成了岳阳中院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司法部门严格执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维持岳阳中院的执行裁定,维护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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