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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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

来源:苗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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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张某与李某于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张某生下一女李小,后因家庭纠纷,张某带女儿李小回娘家居住了四年。后张某以女儿李小的名义起诉李某,要求支付这四年的抚养费两万余元,并从今往后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李小独立生活为止。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李小的亲生父亲应该承担李小的抚养费,对于李小要求以后每月支付抚养费予以支持,至于数额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李某的经济状况确定。对于李小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其随母亲单独生活这四年的抚养费两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因在这一段时间李小的抚养费已经由其母张某承担,就李小本人而言,其抚养、受教育的权利并未因此遭受侵犯,所以其不能要求其父补偿这一期间的抚养费。但李小之母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其为抚养李小已经支付的款项,但李小之母的这项诉讼请求与本案原告李小所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岐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该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李小要求其父给付抚养费与其母要求给付独自抚养李小这四年的生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请求权的基础也不同,因此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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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苗青
  • 执业律所: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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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A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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