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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候终止?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量:0

在婚姻家庭的纠纷中,有关于继子女的纠纷尤为复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以生父母和继父母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但是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了以后,它就变成了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生父母和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后,相应的与继子女的关系也终止了。那么,我们为什么会得出这种结论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

一旦发生婚姻家庭的纠纷以后,我们就需要在审判实践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类问题的是:

首先,如果子女的亲身父母和继父母离婚了以后,对于曾经受过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来说,如果继父继母不愿意再进行抚养的,还是由自己的亲身父母抚养。因为亲身父母和自己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缘关系就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顺位的抚养人,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想继续承担抚养继子女责任的,法律是绝对不可以不能勉强的。

其次,一般来说,如果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了,并且是继父母抚养长大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要承担赡养继父母的责任,自然而然,继子女和继父母的这种关系不可以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特别不好,出现了很大的矛盾,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关系。虽然可以不用赡养继父母了,但该给的生活费还是必须要给的,前提是继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了,生活特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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