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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中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22 浏览量:0

在婚姻纠纷的众多案件中,经常会看到有的当事人拿着对方出具的保证书,作为对方存在过错、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那么,到底怎样的保证书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近日,有这样一起婚姻纠纷案例,原告汪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某说自己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能共同生活下去,并且双方之间没有孩子,也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朱某向法官说汪某存在婚内出轨,被自己发现后,汪某曾多次向其保证以后不会再出轨,并出具了保证书,内容为“若汪某婚内再出轨就赔偿朱某20000元,并打断其一条腿”等。可不久后汪某就重蹈覆辙,再次出轨。

朱某认为汪某婚内保证书成就的条件已具备,汪某应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向自己履行义务。同时还提交了借款的借条,并且说只要王某履行保证书上的内容,自己就同意离婚。面对朱某的控诉,汪某辩称自己从未出过轨,保证书是在被威胁的情形下写的,并且里面打断一条腿的内容违反法律,据此认为自己写下的保证书是无效的。

保证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会有法律效力。第一,保证书是出具人真实表达;第二,内容是合法的;第三,没有违反道德的情形。保证书中如果有书写的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录,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使用,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起婚姻纠纷案中,汪某出具的保证书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被威胁,所以保证书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中明确约定了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需向对方赔偿20000元,该约定并不违法,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支持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被胁迫的情形,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该条款可撤销。另外,“打断一条腿”这样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自然是无效的。

经过法官的调解,汪某承认了出轨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支付损害赔偿以及对女方母亲的借款。朱某母亲表示汪某可将这10000元借款一并以赔偿款的形式支付朱某。汪某、朱某二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汪某向被告朱某给付补偿款。

法院在审理这起婚姻纠纷案件时,对保证书法律效力的认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只要保证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处分内容为有权处分人做出的有权处分,保证书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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