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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财产需要退还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4-06 浏览量:0

恋爱期间的财产需要退还吗?

有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陪玩服务时,男方产生好感,女方拒绝交往请求,导致双方关系恶劣,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之前的追求费用,是否合理呢?    

近日,法院开庭审里了一起服务合同、赠与合同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原告何某、被告马某通过“比心陪练”平台订购“英雄联盟”竞技游戏陪玩服务。何某多次向马某表白,但都被拒绝了。

在这段陪玩时间,何某在网购平台购买了手表、化妆品等作为礼物送给马某。何某表达了向马某买礼物的想法,但马某拒绝了。何某仍然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礼物邮寄到马某的住所地,马某均签收并使用。后何某在游戏中以“老婆”称呼马某,马某表示不能接受,并提出终止陪玩的服务,然后双方发生了纠纷,于是因何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回购物款。

法院经过审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原告何某自愿赠与被告马某物品,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因此不能形成不当得利。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谈恋爱期间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目的没办法实现的时候,那么赠与行为会随之消失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在恋爱期间,男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送可以看作为是附条件的一种赠与行为,在恋爱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顺利结婚时,男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应该支持。但是,如果赠与的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示爱意主动赠与物品,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是无条件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本起婚姻纠纷案件的焦点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结合本案,原告是为了追求被告,为了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而赠与物品,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进行网恋,且双方从未见过面。在被告明确拒绝与原告网恋之时,原告应当知道恋爱关系的目的不可能实现,并且被告也明确的表达了自己的拒绝的想法。所以原告仍然坚持送礼物,这种赠与行为是不可以构成附条件的赠与。从物品种类来看,基本属于日常生活用品。

所以原告只是为了表示爱意主动赠与物品,该赠与行为不能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是无条件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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