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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限度

非原创(文集来源于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量:0

  商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带来事故。作为公共场所,商场等当然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义务也是有限度的,不分青红皂白就要求公共场所承担责任,甚至采取一些示威、索要高额赔偿等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经营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2021年12月5日,王某某到长沙市某洗浴中心泡澡,在泡澡过程中,因突发心脏病,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死亡后,其家属到该洗浴中心摆设灵堂,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损失,造成洗浴中心无法正常营业,洗浴中心报警后,长沙市某司法所和长沙市某区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启动警调对接机制,对该起人身死亡矛盾纠纷进行了调解。

  该洗浴中心在其经营场所设立了高血压、心脏病人群不得入内的提示牌,且王某某是老客户,多次消费中并没有不适合泡澡的记录,所以洗浴中心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警示义务和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此外,当王某不省人事时,洗浴中心马上报警,120也及时到达现场,此时已经无抢救可能。抢救需要专业知识,洗浴中心最好的选择就是报警,所以洗浴中心也尽到了及时的救助义务。

  所以,洗浴中心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是虽然无法认定洗浴中心在王某某的死亡中具有错,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毕竟,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猝死,而且是在有利于身心健康的足浴过程中,出于人道主义,洗浴中心应当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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