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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三)

作者:邓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2 浏览量:0

下列工程不适用优先权的规定
  (1)承包人的债权不明确、有争议的
  承包人行使行使优先权以实现工程价款,必须首先已按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即工程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双方为此已进行工程决算,使承包人工程价款明确。如承包人自己违约,致发包人拒付价款,或双方对工程价款有争议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权。
  (2)按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
  所谓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应当解释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如:公有物即国家机关办公的房屋建设物及军事设施等;公用物即公共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公用图书馆、公用博物馆等。
  (3)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的
  (4)承包人未履行催告义务的

四、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处理

1、与抵押权、普通债权间的清偿顺序
  最高法院(2002)1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2、与商品房购买人请求权的清偿顺序
  最高法院(2002)16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工程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值得注意的是此限制是有条件的:

(1)商品房购买者须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2)购买人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消费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理由在于,消费者的利益属于生存利益,是最基本的人权,而承包人的利益属于经营利益,两者比较,消费者的生存利益、基本人权应当优先,更何况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异于用消费者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债务转嫁给广大消费者,严重违背特殊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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