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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商品房摇号选房现场监督公证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1-2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20年01月17日,公证申请人福建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来到泰宁县公证处申请办理2020年1月18日在五元路(项目现场)举行的XXXX、XX楼商品房摇号选房销售活动的现场监督公证。黎某某称福建丹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XXXX小区”[房屋坐落于泰宁县XX路XX小区]已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泰)房预售证第XXXX号],按照相关规定上述商品房预售开盘需要进行摇号予以确认购房者的资格,现向我处申请现场监督公证。

受理公证后,公证员仔细审查并核实了黎某某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预售许可公告、开盘方案公示等,询问了有关情况,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经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符合办理现场监督公证的条件。当日,公证员详细询问了黎某某关于开盘活动摇号的内容情况,制作了受理通知书、告知书、询问笔录、公证服务收费协议书等。

摇号开盘选房当日,公证员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首先审核了各购房人签到、领取号牌情况,确认了191个号码参与摇号。其次委托主持人宣读了摇号选房开盘规则和办法,对电脑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将1-191号投入摇号系统。最后,经系统随机抽取2位购房人作为系统操作员。摇号选房开始,再次操作将1-191号投入摇号系统,总共摇30轮,每轮抽取3个号码进入选房。

近年来,为促进房地产依法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越来越多的地方引入公证摇号,对商品房选房顺序摇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以客观中立身份一方面帮助制定购房选房规则、解释和运用规则,对选房摇号全过程进行监督、证明和公示,能够确保房产交易公开透明,有效预防房产销售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公平合理的选购权益,避免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公证机构在其证明、监督过程中,对交易规则的解释和运用,是向社会、公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闽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福建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营业场所:泰宁县杉城镇某号。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福建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举行的XXXX、X楼商品房摇号选房销售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福建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商品房摇号选房销售活动规则等材料均真实、有效,具有举办该项活动的合法资格,商品房摇号选房销售活动程序和规则公平、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李某某于二○二○年一月十八日在XXXX路项目现场出席了XXXX、X楼商品房摇号选房销售活动现场。经审查和监督,现场商品房摇号选房销售活动器具合格,使用正常,商品房摇号选房销售活动按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商品房摇号选房销售活动结果为持摇号牌为008、003、152、134、030、172、188、015、150、035、189、054、154、032、098、186、125、106、077、114、165、037、112、157、048、002、151、144、058、182、062、132、043、128、109、171、011、075、133、170、118、061、038、088、123、187、149、103、012、122、023、137、175、180、020、111、124、034、105、042、181、138、099、080、131、063、142、082、076、004、095、094、147、190、044、135、178、113、090、071、078、173、097、029、119、158、184、179、141的商品房买受人员具有购买资格。

兹证明本次XXXX、X楼商品房摇号选房销售活动及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泰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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