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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产品质量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作者:邓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量:0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任何适用于该保险单之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该保险不适用于在保险单之有效追溯期前或保险单期满后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由一意外事故引起的,且事故必须发生在承保区域内。简而言之,索赔发生制规定事故发生日期和索赔日期均须在保单有效期内。

1、保险责任(涉外)

在该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根据该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2、保险责任(国内)

由于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该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被保险人因任何适用于该保险单之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由一意外事故引起。该意外事故在保险单期限内发生在承保区域内。简而言之,事故发生制规定事故发生日期必须在保单有效期内。

二、产品质量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1、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生产的,并已在保险单载明的投保区域内售出的产品(以下称“保险产品”),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以下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产品的消费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追溯期:是指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的一段时间。

2、被保险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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