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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原则对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普遍适用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0-24 浏览量:0

受害人本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失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与受害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失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本条(《民法典》第1173条,下同)并未规定。应该说,从法理上讲,在第三人与有过失的情形下,仍然可能存在过失相抵的适用。只是此时的第三人须具备特定的情形。具体而言,须注意以下几点:

a.监护人有过失的情形。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法定的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的,基于监护人与受害人的监护关系,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b.工作人员有过失的情形。依法理,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其主观意志及行为均受雇主支配,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雇主财产损失的,如果雇员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失,其过失视为雇主的过失,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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