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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探究

非原创(论文联盟) 发布时间:2020-10-22 浏览量:0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正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必须认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确保法律体系更好地应用
  一、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概述
  民法原则是一种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的准则,是适应于民法特定领域的准则和适应于民法全部领域准则的组合,其中前者是民法的具体准则,后者是民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经济上能够体现民法原则的本质和特征,从法律方面能够体现出民法的内容。与此相反,民法规则更为具体化,这一法律規则的构成是具体的法律案例和当事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一)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相同之处
  1.两者都参与了民事立法的程序
  在民法体系中,最常见的法律体系是《物权法》和《婚姻法》,这两种法律的本质依据是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只有通过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指导才能够将法律真正的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在案例审判过程中需要体现出法律本身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法官在判案时还需要考虑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需要将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相结合,才能够保证审判结果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才能使人们产生认同感。此外,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考虑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能够增强法律、法庭和法官的公信力。
  2.审判时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由于文字和语言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使得法律意义的表达方面也会出现漏洞,无法全面的、清晰的表达法律应有的意思,此外,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也没有经过文字清楚的进行记录,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需要以原有的法律基础作为参考,然后进行自由裁量。审判过程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中所表述的字面意思进行,如果没有按照这些字面意思审判,只是一味的依靠法官自由裁量,就会导致案件审判出现越权问题,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所以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立法者虽然对审判者给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使得律法更为完善,确保法律体系自身的目标更为明确,从而使得整个案件的审批都有法可依。
  3.两者都体现了民法精神
  追求公平、遵守法规、弘扬道德、解放人性是民法精神的主要体现。因此,法律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法精神作为基础,运用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加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案件审理结果不仅需要体现公平、公正的效果,同时还需要有一定的教育意义,避免公民在日后重新犯同样的错误,从而引导公民做出合法的行为,在做事做人过程中以正确的价值观为基础,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以此来发挥民法在社会中的积极引导作用。只有通过弘扬民法精神,才能够使公民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才能够保证社会的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不同之处
  1.两者内容不同
  民法规则主要由两个要素构成,其中一个是构成要件,另一个是法律后果。这两个要素使得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更为具体化,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只能够依据这两点进行裁判,不能够实施自由裁量;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恰恰相反,其不仅没有民法规则所包含的构成要素,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显得更为抽象化,这些因素决定了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事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做出裁量,一些时候还需要执法人员对法律事件依据的价值做出相应的补充。
  2.两者的使用度不同
  民法规则主要是在个案的裁定过程中才使用,民法规则规定的事实也可以被作为既定的事实执行,并且具体案例的分析也可以参照民法规则做出详细的判断,给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民法规则不能够按照既定的事实进行规定,那么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民法规则就不能够充分的发挥其作用。与民法规则不同,民法原则在不同案例的使用过程中都具有不同的适用度,在民法原则适用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对个别案例进行指导,其他的案例则会因为民法原则适用度较高的影响而失去效力。因此说,在一些特殊的案例审理中,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都会受到影响而使得适用度发生变化。
  3.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法律内容存在着差异,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不同。由于民法原则较为抽象化,并且该原则的概括性较强,从而决定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在民法的众多领域中都可以使用民法原则作为法律依据。但是民法规则一般都比较具体化,内容也较为明确,其适用范围往往比较狭窄,只能够适用于某一种具体的民事行为案件的解决,或者是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解决方面。
  三、结束语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作为维护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两种法律条例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两者之间的联系也比较紧密,民法规则一般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裁判者作为裁决依据进行使用,但是如果出现实质性的不公平时,通常会使用民法原则作为裁判基础,由于民法规则比较具体化,利用这种形式进行裁决更贴近法律要求,在现实使用中的次数比较多,发挥的作用也比较大,而民法原则会受到裁判者的主观臆断影响,使得法律裁判结果会出现一定的偏离,在实际使用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作为法律裁判人员,为了保障裁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就需要将两者结合使用,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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