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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老人患上老年痴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量:0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案情简介:丈夫去世后老人患上老年痴呆

家住闸北区的单阿姨年逾80岁,生育有三女一子。单阿姨的丈夫已于2004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继承权,全部财产由单阿姨继承。2012年单阿姨死亡,四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子拿出单阿姨于2007年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单阿姨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个女儿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单阿姨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05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的症状;并于2007年突发脑梗住院直至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单阿姨意识不清,不可能书写遗嘱,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法院判决:该份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院调取单阿姨的病历,病历上反映单阿姨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晰,说明其立遗嘱时,并不能明确、清楚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因此,该遗嘱无效。

律师说法:立遗嘱需要什么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以上就是“丈夫去世后老人患上痴呆症 其自书遗嘱是否有效”的案例内容,您明白了吗?小编提醒,立遗嘱是大事,为了避免将来遗嘱效力出现瑕疵,当事人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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