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姿律师

高天姿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牡丹江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建筑工程

·保障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与构件和谐社会

来源:高天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人浏览
 
保障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与构件和谐社会
 

                                                                      文:高天资 刘英 经济研究导刊 2011年13期

 \"\"  \"\"  \"\"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具备民主法治的环境,而民主法治必须以保障人权为前提,在刑事法律中人权保障是最易被忽视并经常出现问题的环节。除对当前人权保障的成绩肯定之外,提出了刑事法律中阻碍保障人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两大障碍:刑讯逼供和劳动教养。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人权保障;刑事;刑讯逼供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3-0228-02
  一、劳动教养
  古话说:上善若水,厚德载物,和谐养无限生机。在与时俱进的今天,党和政府所追求并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赋予“和谐”以崭新的内涵。需要指出的是构建和谐的社会首先要强调新世纪中国刑事法律应当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机能,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质检的动态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法律的功能。因为只有化解了这一领域的冲突,保障了这一领域中的人权问题,才能 在中国最容易产生不和谐的地方创设出和谐的乐章。
  现在只想就保障刑事法律中的人权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先回顾一下我们在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绩。
  中国宪法和97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已作出了突破性进展,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宪政基础和法律的保障。
  人权入宪是文明的标志,是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现行刑法可以说在人权保护方面有着质的飞跃,是刑事法制乃至是整个法制进程中重大事件,在刑事司法中为各方当事人带来了福音和人权方面的保障,毋庸置疑,从人权入宪到刑法中多方面、全方位地对公民的人权、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予以保护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也毋庸讳言,毕竟我们依法治国的时间还太短暂,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还存在着许多无法衔接的断层,历史积淀许多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留下许多的执法理念上的偏差,所以在刑事法律的立法及司法中还存在着与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当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中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但我们更应当把他们当做社会的“病人”一样予以治疗,因为毕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除少数死刑犯之外,都有救治的价值。如果因为他们犯了罪,就无视他们的人权,又谈何社会的和谐?采取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手段达到破案的目的的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是违法的,这就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还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所以,以下两个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真的不容忽视。
  二、刑讯逼供是人权保障的天敌
  刑讯逼供的问题的确是干扰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的音符。对侦查机关而言,对是否有刑讯逼供问题已经进入了尴尬的境地。庭审中不少被告对自己在侦查环节的供述全盘否认,称自己是在受刑逼供下所为(当然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如此),有的侦查机关也用心良苦,或者用录音、录像,或者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写来证明:“自己没有手刑讯逼供、侦察机关文明办案”等等,这一做法令人啼笑皆非。文明办案、不刑讯逼供这本是办案机关应尽的职责,又何须被告即被审查的对象予以证明?如此证明,岂不更有“此地无银”之嫌?
  下面这些令国人痛心的案件不堪回首:
  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十一年前他涉嫌杀妻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佘祥林被判无罪释放。
在看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
  还有河北的聂树斌一案正在调查:因一名犯罪嫌疑人交代十一年前曾在石家庄郊区玉米地强奸杀人。然而聂树斌作为该案罪犯,已于1995年执行死刑。还有海南的黄亚会、黄圣音涉嫌抢劫杀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因真凶落网而被宣判无罪释放……
  面对冤案,社会哗然;面对冤案,更需要理性的思考。有人说这几案也许是特例,希望真的就是特例!若果是特例,为什么其背后却隐藏着惊人相似的一幕?佘案中,他连续接受“10天11夜”的突击审讯,又遭到毒打、体罚,这种施以肉体或变相的体罚以及连续10天11夜的审讯、肉体与精神的折磨,不是刑讯逼供又是什么?不仅如此,其母四处申诉而被关9个月,被放出时已是又聋又瞎,3个月后含恨而死;其兄佘锁林为弟弟申冤被关41天……杜培武遭受毒打,屈打成招,其刑讯逼供不言自明,因为对杜实施刑讯逼供的人经过开庭审理受到法律制裁……所幸的佘祥林、杜培武等人的冤狱得到昭雪。而聂树斌在九泉之下如何瞑目?
  这冤案的背后是刑讯逼供的影子。刑事法律是对有罪的人予以追究,而对无罪的人予以保护。 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控后,无论其是否犯罪,已是“弱势群体”,即使犯罪,仍有法律赋予的申诉权、辩护权和请求法律帮助权及独立的人格权等项权利,更何况像佘祥林、杜培武等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即便如此,也一定要依口供定案,而不是疑罪从无;要么为什么会改死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试想,佘祥林“杀妻”一案中,他的妻子是回来了,而公安机关要侦查的那具女尸却成了无头案:她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如果是他杀,凶手何在?在判决佘祥林死刑直到今天,真正的凶手岂不逍遥法外?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是公平正义得以伸张的社会,如此办案,岂能和谐?
  理性思考之后就是要正视刑讯逼供的后果及应对的措施。笔者认为,一是要在刑事诉讼规则上严格控制:首先,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这是与世界接轨并有效保障人权的国际惯例;其次,对刑讯逼供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应当由公安机关来举证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以严格其责任;最后,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监督作用,在诉讼程序的相应阶段以合法的身份出现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合法条件先接受讯问。二是要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在侦查技术和手段上应当着力提高;另外对侦查的硬件措施也应当尽力完善。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机关与侦查机关应当分开,以保证关押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相互监督,或者在分开关押后由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对这两个机关进行监督,避免仅凭口供定案而造成冤假错案的蔓延。和谐的社会需要社会的稳定,需要正义的弘扬,就必须对刑讯逼供这一“恶性肿瘤”予以彻底割除。
  三、劳动教养与人权保护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不是刑法中的刑罚,却被西方国家称为行政刑法,听得有些刺耳,可结合实际,又不能不令人深思。
  劳动教养,原本是一种在特殊时期的特有制度,是一种安置就业的行政措施,实施过程中却早已远离初衷,也悖离了现代的法律精神。
  首先,劳动教养没有合法的、正当的程序。公安部规定审查和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机构是劳教管理委员会,而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一家审查;另外,对于被教养人既不举行听证,也不允许其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其次,劳动教养不是刑罚,却与刑罚一样剥夺人身自由,且时间过长,甚至超过轻微的刑罚的惩罚。劳动教养最长可达四年之久,较之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和缓刑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人们常称之为“二劳改”,有的甚至被判轻微刑也不愿去劳教;最后,劳动教养所成为犯罪交叉传染的基地,对这些本不构成犯罪的人却被剥夺人身自由,有的竟长达四年,这已很不公平,而且这一场所中的人又都是社会的“病人”,时间越长,交叉传染越严重,更何况这铁门、铁窗严格监管下,本来没有太严重的问题,也会产生逆反和不自觉地效仿,所以,在他们劳教期满后又会成为另一个新的社会问题。也就是说劳教制度与当代的法治文明思想史背道而驰的,也是中国刑法立法的重大障碍,同时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所以,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据悉,全国人大法工委会欲将“违法行为矫正法”来取代劳动教养制度。我们希望在人权保障上能有所突破:一是其处罚的程度应低于刑罚,并与刑法规定相衔接,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二是在程序上应当合法,给予受处罚人听证、辩护权,应当采用与刑诉法的相似程序,因为其结果可能会剥夺其人身自由;三是人性化管理与人文教育相结合。既然受处罚人不构成犯罪,是轻微违法,实际应当是行为的矫正,就不应像对待罪犯那样用铁门、铁窗 完全剥夺其自由;同时应当为其提供学习各种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并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劳动、反思。惟其如此,才能避免或减少逆反与交叉传染,也才能充分保障他们的人权,也有利于他们将来回归社会后成为社会的稳定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作一份贡献。
  实事求是地说,在刑事法律中的人权问题还有许多,诸如“疑罪从无”原则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被扭曲而变成了“疑罪从轻”?死刑核准制度本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为何迟迟不收,如果早些收回,是否还会出现聂树斌、佘祥林、杜培武等人的冤案等等,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法律之上,人权至上,这样的体罚并不为过,在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保障可以说是“小荷才露尖尖角”。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为弘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除思想上要充分认识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行动上加快立法、科学立法,还必须从观念上牢牢树立并强化依法保障人权的理念,特别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能再借用手中权力的强势来弥补自身知识、手段、能力等不足的弱势,让佘祥林等人的悲剧不再重演,让刑讯逼供等陋习永远成为历史,告别今天,远离和谐社会。毫不夸张地说,刑事法律中人权的绿荫葱茏之日,就是我们的社会和谐之时。

 

                                                                       【责任编辑  王晓燕】

以上内容由高天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天姿律师咨询。
高天姿律师
高天姿律师
帮助过 4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中国·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319号(顺时针酒店南邻)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天姿
  • 执业律所:黑龙江雪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310*********53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牡丹江
  • 地  址:
    中国·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319号(顺时针酒店南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