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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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辞职事项

来源:张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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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λ”,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λ,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λ,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λ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λ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λ应予以办理。”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λ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λ的赔偿要求,用人单λ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λ,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λ不能办理正常的¼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λ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Υ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Υ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Υ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Χ:“劳动者Υ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λ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λ下列损失:1、用人单λ招收¼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λ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北京劳动工伤律师       张卫东     电话1591066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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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卫东
  • 执业律所: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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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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