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标准,一直是单位犯罪的难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2005年4月25日 [2005]高检诉发第32号
二、特殊证据标准
特殊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主体特殊的毒品犯罪、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某些个罪所需的特殊证据形式。
(一)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47条、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都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单位毒品犯罪除一般证据标准外,还需要参考以下内容:
1、证明单位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例如,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单位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等;
2、证明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例如,证明单位犯罪的目的、实施犯罪的决定形成等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犯罪非法所得归属的证据,例如,证明单位、金流动、非法利益分配情况等证明材料;
4、证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系单位行为,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分。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该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
2、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
3、特殊行业专营证;
4、有关批文;
5、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主体具有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权力和职能。
(三)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这一类犯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2、被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3、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客观存在,以及被告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