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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

来源:张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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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朋友联系我,说最高检的指意见非常重要,特继续推下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2005年4月25日  [2005]高检诉发第32号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2、有关证人证言;
    3、有关书证(书信、电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
    4、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
    通过证据1、证据2和证据3,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主观特征。当以上证据均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时,可通过证据4,即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判定“明知”。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l、对于毒品犯罪中目的犯的认定,应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犯罪目的之证据,例如,第355条第2款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
    2、对于毒品犯罪中的认定,应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3、推定“明知”应当慎重使用。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和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入境的;(2)经过海关或边检站时,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边防检查的;(3)采用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邮检的;(4)采用体内藏毒的方法运输毒品的。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否推定明知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1)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3)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经鉴定一致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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