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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复写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张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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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复写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田某起诉被告谢某称,被告于2002314日、200331日和411日分别三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50万元和12万一直未还,并向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据,这三张借据均为复写件,其上未记载还款的期限,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7万元。被告辩称,借款确有其事,但早已偿还,借据原件已从原告手中撤回。原告现提交的三份借据是复写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己不欠原告的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也不同意对该三份借据复写件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复写件不能作为原始证据直接认定该案的事实。理由是复写件或复印件都是属于“传来证据”,而“传来证据”是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后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的,原告只提交三份证据复写件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三份复写借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份复写借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理由是,复写件属于书证,即它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事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复写件虽然可以有多份,但它是使用复写纸一次书写形成,一旦书写(复写)完成,此书证数量即固定,不可再生。而复印件虽然也可以作为书证使用,但它完全不同于复写件,复印件是对文件原体的复制,它可以被反复多次制作。所以,复写与复印有根本的区别,复写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评析]

 复写件能否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直接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提交原件,复写件与复印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它是否属于原件法律却无明文界定。这三份复写件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原件,但复写件是经过媒介复写纸书写形成,每一份复写件都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都是初始发生的。故,复写件不管有几份都应当是原始证据而非传来证据。被告称自己偿还借款后从原告手中取回了原件,此说与人之普通常识相悖,就一般而言,复写目的在于避免多次书写的麻烦,复写快捷便利,一次书写即可人手一份。原始件仅能由其中一人持有,其他人持有的只能是复写件。当初原告未拿借据原件,原件只可能在被告手中,别无他果。庭审中,被告不同意对借据进行司法鉴定,也认可复写件上的签名与本人笔迹相同,所以法院认定三份复写借据为有效证据,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予以偿还,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被依法驳回。

该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只是由于对复写件的认定有争议导致一审、二审。为避免不必要的缠诉,如果有复写件的,最好在其上注明复写数量、持有人所持原件还是复写件,如果没有复写件应该注明无复印件,仅以原件为唯一有效证据。这样才能让那些钻法律空子、侵害善良公民合法权益的人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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