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能否超出分项限额的规定
来源:张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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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朋友咨询,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医疗费支出8万元,能否直接由交强险全部赔偿?
北京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张卫东讲解: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通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中明确,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客户咨询在超出交强险的各项限额内进行赔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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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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