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加害人对被害人死亡时遗留的胎儿或事故发生后怀孕的子女有无赔偿责任
来源:张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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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加害人对被害人死亡时遗留的胎儿或事故发生后怀孕的子女有无赔偿责任
近期有朋友咨询,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对被害人死亡时遗留的胎儿或事故发生后怀孕的子女有无赔偿责任,各种说法不一。
北京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张卫东讲解:
在法院审理实践中:
第一种法律意见:认为未出生的胎儿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其名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应该不予支持。
第二种法律意见:认为如果涉及到此类案件,法院应该中止审理,待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体,则可以支付抚养费。如果是死体,则没有法律上的任何权利。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包括死者生前的实际扶养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扶养,但死亡事故发生时,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倾向性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各种情况不一。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诉讼则中止,整个案件审理处于中止状态,待胎儿出生后再确定实际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对其他的诉求先予判决,待胎儿出生后另行处理。
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二集。
张律师最后强调,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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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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