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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逃税”离“坐牢”有多远?

作者:杨发勇税务股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0 浏览量:0

作者:杨发勇  税务律师

 

一、两个案例对比,发现“偷税”、“逃税”与“坐牢”之间多了一道“防火墙”。

2018年5月28日,A明星被爆出利用阴阳合同逃税,舆论一片哗然。同年10月3日,税务机关对A明星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加在一起高达8.84亿元,这一决定再次把社会舆情推向高潮,大街小巷无不在热议。

当时很多人都在纳闷两个问题:A明星偷税金额如此巨大,让人震惊,不是已经构成逃税罪了吗?同样涉及偷税,为什么当年B明星要坐牢,而某明星不用坐牢?

本税务律师想纠正一点:B明星没有被判刑,也没有坐过牢!2002年7月,B明星因涉嫌偷税罪,被刑事羁押一年多,后取保候审。2004年4月,法院判决公司构成偷税罪,罚金人民币710万元,同时判决公司总经理构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5月,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对B明星个人不予起诉。

 “B明星税案”与“A明星税案”在法律上存在着这么一个巨大区别:“B明星税案”案发是在2002年,该案件适用1997年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罪名为“偷税罪”;“A明星税案”案发是在2018年,此时适用的是经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罪名也已经变为“逃税罪”。

2009年《刑法》将 “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并新增了刑罚阻却事由,俗称的“初犯免罪条款“,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两个案例,本税务律师想特别说明的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A明星及其企业的偷税行为已经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但偷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且不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中偷逃税犯罪条款的演变

逃避税收责任是所有税收犯罪中,最典型、最常见、历史最古老也是涉及面最广的一种犯罪,因此从古至今,它一直都是打击税收犯罪的重点。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已经将偷税行为纳入了刑事犯罪的打击对象。

1979年《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这一规定纳入刑法典中,并作出了必要的修改。

2009年,国家认识到逃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序也有不同,对逃税罪的处罚应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以出现了“偷税”、“逃税”与“坐牢”之间 “防火墙”,即刑罚阻却事由。

                                             

 

三、2009年版《刑法》关于逃税罪的新变化

2009年版《刑法》关于逃税罪的新变化主要有5个方面:

1、罪名发生了新变化,由“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

2、对犯罪手段的规定发生了新变化,由“列举了四类偷税手段”改为概括式立法技术,即:“采取欺骗 、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3、定罪标准发生了新变化。新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的定罪标准为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并统一了扣缴义务人的定罪标准。

4、处罚标准发生了新变化,删除了“处偷税数额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的具体罚金标准, 仅规定为“处罚金”。

5、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刑罚阻却事由”。

在上述五个变化中,最大的亮点是第5点变化,即在“偷税”、“逃税”与“坐牢”之间 “防火墙”,它的名字叫“刑罚阻却事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说明《刑法修正案(七)》修改目的时指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方面,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逃税犯罪,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表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减小乃至消失,因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减小乃至消失,没有以刑罚予以预防的必要。

另一方面,处罚逃税犯罪,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税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4款的规定,有利于税收的增加。因为如果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受到行政罚款后,依然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可能会促使行为人想方设法不补缴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和不接受行政罚款,这样,国家的财政收入反而会减少。

分析至此,本税务律师想说的是:法律是公平的,逃税罪的刑罚阻却事由自2009年至今在刑法规定中就一直存在, “因为某人是大明星所以偷税金额巨大也能受到法律的特别优待”纯属一种误解。

 

最后,本税务律师认为,准确理解上述“防火墙”,需要把握好几个要点:

一是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刑法规定中的“已受行政处罚”,不是仅指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处罚决定,而是进一步要求行为人履行或者执行了处罚决定的内容。

三是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时,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五年内的逃税罪累犯或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超过两次的人将穿透“防火墙”,无法“以钱买自由“。

杨发勇税务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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