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如宝律师

张如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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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最开始真的是“洗”来的,后来变了

来源:张如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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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罪,源于美国,20世纪20年代,芝加哥一名黑手党金融专家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家洗衣店。每天晚上,他结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都会把违法所得加进去,然后交给税务局纳税。税后条款成为他所有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指通过各种金融机构手段,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收入及其产生的收入合法化,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罪作为一种下游犯罪,自然肯定就是有相应的上游犯罪的。很多人对于上游犯罪并不是很了解,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产生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指上游犯罪行为所直接产生的非法财产性利益:包括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违法、犯罪所得财物)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7种罪: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在我国日益严重,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

  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等。现实中,有些人通过这些犯罪获取了非法利益,此时可能需要将其来源“合法化”,由此就会涉及到洗钱,而在达到规定标准之后也才会被认定为洗钱罪。

  二、洗钱罪的性质

  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认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主张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主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避免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行为。

  洗钱犯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单纯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论及该罪的性质明显不妥。而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并进而依此对之予以分类,要根据各国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定。洗钱犯罪的经济侵害性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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