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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移送管辖后,受移送法院必须处理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5-07 浏览量:0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往往在起诉之前要确定好管辖法院,那么裁定移送管辖后,受移送法院必须处理吗?

  一、裁定移送管辖后,受移送法院必须处理吗

  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法院来讲,除了该案是因其他法院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起诉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被告在受移送法院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法院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法院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法院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法院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

  二、移送裁定后可以撤诉么

  移送管辖裁定生效后,案件移送之前,原告申请撤诉,受理法院可以准予。移送管辖是裁定管辖的一种,是依据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诉讼管辖。可见,移送管辖裁定本质上是对管辖的确认,即确认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移送管辖的“移送”不能机械地解释为技术性操作层面上的“移送”。因此,准予撤诉并不会影响移送管辖裁定的这种确认,即不会影响它的效力。也就是说,准予撤诉不是对移送管辖裁定的不执行。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依职权移送管辖能否上诉

  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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