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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8号

来源:傅栋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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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8号

 广西体育中心(三期)项目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2554号、〔201330号文批复同意征地。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良庆区良庆镇那黄村第14生产队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土地地类 

  土地 

  面积 

  土地 

  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小计 

  那黄村 

  14 

  旱地 

  0.6086 

  30.1257 

  45.6450 

  4.1081 

  79.8788 

  林地 

  0.0020 

  0.0990 

  0.1500 

  0.0135 

  0.2625 

  农用地 

  0.0635 

  3.1433 

  4.7625 

   

  7.9058 

  建设用地 

  0.7038 

  36.9495 

   

   

  36.9495 

  合  

  1.3779 

  70.3175 

  50.5575 

  4.1216 

  124.9966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516日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良庆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逾期视作无意见。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所涉及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送达良庆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良庆区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联系人:周志飞,电话:4512956)。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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