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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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13年2号

来源:傅栋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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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12年12月24日以辽政地字[2012]2213号文件批准征收抚顺市东洲区集体土地0.3341公顷,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地位置: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高丽村 

  三、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章党镇高丽村:旱地0.1194公顷,教育用地0.2147公顷,合计:0.334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区片类别 

区片价格 

实际补偿标准 

农用地 

章党镇高丽村 

 

46.5 

46.5 

建设用地 

章党镇高丽村 

 

46.5 

46.5 

未利用地 

  

  

  

  

  (二)地上附着物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核准后补偿。 

  (三)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保障方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在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抚顺市东洲区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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