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浙江***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昆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其错付给第三人的1200万元工程款;
二、请求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283200元整(从2007年7月25日起算,暂计算至起诉时止),并判令被告在诉讼期间继续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7月1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建***公司开发的湘江***W12区1—10号楼工程,***公司应依约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公司进场施工,现在该工程已经完工。
2010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2007年7月25日将本应支付给原告的1200万元工程款,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汇入了第三人昆明***公司的账户。该笔款项本是原告承建湘江***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应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的专用账户,而被告错误地将该款汇入了第三人的账户,并将该笔款项作为付给原告的工程款计入了已付工程款总额,且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将该笔款项的收、付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对此事毫不知情。
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收取此款无任何法律依据,而第三人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告提供了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及收款人名称等信息,并实际侵吞了原告的该笔款项。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了恶意串通,并实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债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信誉损失。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长沙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浙江***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