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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起诉状

来源:长沙交通事故专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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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浙江***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昆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其错付给第三人的1200万元工程款;

    二、请求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283200元整(从2007725日起算,暂计算至起诉时止),并判令被告在诉讼期间继续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711,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建***公司开发的湘江***W121—10号楼工程,***公司应依约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公司进场施工,现在该工程已经完工。

2010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2007725将本应支付给原告的1200万元工程款,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汇入了第三人昆明***公司的账户。该笔款项本是原告承建湘江***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应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的专用账户,而被告错误地将该款汇入了第三人的账户,并将该笔款项作为付给原告的工程款计入了已付工程款总额,且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将该笔款项的收、付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对此事毫不知情。

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收取此款无任何法律依据,而第三人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告提供了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及收款人名称等信息,并实际侵吞了原告的该笔款项。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了恶意串通,并实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债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信誉损失。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浙江***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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