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平律师

李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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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

动物致人伤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来源:李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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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9下午,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
问题]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
1
.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察。此过错属于主观过错。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高老太的伤害不能预见,没有主观过错,也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2
.本案应由养狗人邬某和养猪人麦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高老太的所有损失。其依据是: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而且受害人高老太主观没有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即本案无法通过主观过错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故此从特殊侵权来看,本案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邬某和麦某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邬某、麦某可以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狗、猪的饲养人无疑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潍坊律师李志平1595441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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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志平
  • 执业律所: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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