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诉讼证据的运用(1)
来源:朱明胜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5
人浏览
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程序,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的认证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对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以上内容由朱明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朱明胜律师咨询。
朱明胜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228人好评:7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企业壹号大厦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