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盗窃罪定罪数额已被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起正式生效开始实施。新解释抬高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也相应大幅度上调。
新解释出台前,行使指导职责的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88】4号),旧解释各项标准明显太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该解释的滞后性更加明显化。新解释出台后,旧解释同时宣布被废止,不再适用。
为方便对比,特制订表格如下。
旧解释标准 |
新解释标准 |
量刑幅度 |
500元-200元以上 |
1000元-3000元以上 |
属于数额较大,成立盗窃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5千元-2万元以上 |
3万元-10万元以上 |
属于数额巨大。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3万元-10万元以上 |
30万元-50万元以上 |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再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述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
数额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以前被认定为成立罪名的,今后可能不再被认定是犯罪;以前认定是比较严重一个档次的情节的,今后可能被认定是较轻一个档次的情节,相应的刑罚也会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