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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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年四川省(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来源:马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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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

2010年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128.6;

201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696

2010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675.5

计算公式(按照2011年数据计算):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年龄 X60岁           17899/年×20=357980

年龄60岁≤X75岁      17899/年×(80-X)年=★元

年龄 X75岁           17899/年×5=89495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年龄 X60岁:          6128.6/年×20=122572

年龄60岁≤X75岁      6128.6/年×(80-X=★元

年龄 X75岁            6128.6/年×5=30643

二、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1489/年÷2=15744.5

三、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四、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1489/年÷12=2624/月  《2011年四川省统计年鉴》

日工资=2624/月÷21.75=120.6/日  (劳社部发【2008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成都市司法实践操作标准80/天】

六、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日 

八、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被抚养人生活费=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抚养年限÷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年龄 X18岁:           13696/年×(18-X)年×赔偿指数=★元

年龄60岁≤X75岁       13696/年×(80-X)年×赔偿指数=★元

年龄 X75岁             13696/年× 5年×赔偿指数=★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年龄 X18岁:           4675.5/年×(18-X)年×赔偿指数=★元

年龄60岁≤X75岁       4675.5/年×(80-X)年×赔偿指数=★元

年龄 X75岁             4675.5/年×5×赔偿指数=★元

如有多个抚养人的则按人数平均分摊。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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