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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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理财与企业融资

来源:于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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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理财与企业融资

企业的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对于股权融资,有原有股东增资,和新加入股东增资。公开的上市融资是目前众多股权融资的最佳选择。尽管成本很高,甚至程序复杂,但是企业家们仍趋之若鹜。最根本的原因是其融资额较高,新增的股东容易找,而且对公司的原有格局影响不大。甚至毫无影响。

而自己寻找新增股东,相对而言,不仅要求多,融资额有时也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单单就寻找这个愿意投资的股东,就是一件艰难的事情。

还有一种股权融资,就是股权基金。作为资本投资的股权基金,通常称为风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这类股权投资基金入股的目的是赚钱,其加入企业是有期限的,通常在5--7年以后是要退出的。因此,这类股东在把资金投入企业以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是有严格要求的,通常要求原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对赌等协议,就是这类股权融资创造出来的。当然,这类股权投资基金也会给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从管理到技术甚至市场的方方面面。

股权融资最大的优点就是没有期限,甚至可以说没有成本。不用支付利息,只是在公司盈利后,才给股东分配利润。

相对而言,债权融资,是有期限的,是要支付利息的。

债权融资最常见的是银行贷款。当银行贷款不可行的时候,有信托融资贷款。当然信托融资也可以进行股权投资。除此之外,有典当,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公募债)和私募债。

目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被允许的。尽管在集团公司内部可以进行资金融通,最高法院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认可民间借贷的存在。但是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仍然是被禁止的。 非关联企业之间如果想要借贷,就必须得通过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中介才能合法化。    

而企业向民间借贷又常常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阴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者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者15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等就构成犯罪。

一方面,允许民间借贷,另一方面又笼罩在犯罪的阴影之下,企业借还是不借?这个度把握得当,实在是个令人头痛的事情。

现在,一种新的融资途径进入了企业的视野,那就是第三方理财。这个第三方理财,是融资中介?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直投公司?基金公司?从其业务内容来看都有其影子,但是它却没有那些金融公司的许可手续。除了中介公司的要求比较低之外,其余金融公司不但在设置上、而且在业务上也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而第三方理财显然游离于这些严格的管理之外。特别是集合资金管理计划的发行募集,既没有信托公司的备案程序,也没有银行的审批程序,其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如果不加干预,任其发展,后果不堪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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