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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相关规定及责任主体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1-13 浏览量:0

根据习惯,男女双方结婚前,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彩礼类型也多样化,不再单纯指礼金,有时还包含首饰或其他贵重物品等。

在现代社会,结婚的法定程序中并不包括彩礼的给付,我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给付彩礼。然而,现实生活中,男女缔结婚姻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的很多地区都得到了保留。

一、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

彩礼能否返还,实务中需要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1.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实务中还需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生育子女,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抚养孩子,则应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的必要消耗、筹办婚礼支付的必要费用,即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及返还数额。

2.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彩礼是否还能要求返还

给付彩礼后已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仅支持特殊情形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主体

1、返还彩礼的责任主体

司法实践中,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现实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一般都是男方或其父母筹集资金通过媒人交付给女方或其父母,当事人所依据的是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女方收受的彩礼除个人使用的戒指等首饰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方个人支配,大多数礼金是由女方父母保管和支配的,女方父母应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即女方父母应当与女方个人一起成为此类纠纷的当事人,即返还彩礼的责任主体。

婚约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到双方父母的财产权利,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婚约男、女方父母通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2、彩礼返还范围

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范围。实践中,男女双方从初次见面起,小见面、大见面、改口费、年命钱、订婚礼金、金银首饰等涉及到的财物名目众多。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一般先对实际给付的彩礼范围、数额进行认定,再结合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对应当返还的数额进行认定。以下项目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彩礼

1)见面礼

若见面礼数额较大,远超当地的生活水平,可以推定男方在给付见面礼时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可将见面礼认定为彩礼。有些地区还区分大见面、小见面,给付不同的礼金。当然,实践中对数额大小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男女双方所在地区的生活标准加以认定。

2)订金、礼金或聘礼

一般系在订婚当日,由男方或男方父母给付女方或女方家庭的货币或实物,给付过程中不仅有明确的约定,而且数额较大,远远超出一般赠与的水平。男方会向女方明确表明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并由双方亲友共同见证,男方给付的订金、礼金或聘礼认定为彩礼,实务中没有争议。

3)金银首饰

按照习俗,男方和女方订婚后,男方会为女方购买金银首饰,如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等俗称“三金”,花费较大,且其目的为双方缔结婚姻,因此实务中将其认定为彩礼也没有争议。

4)改口费

改口费通常是在婚礼现场由双方父母赠与子女的,该赠与自然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或者说是在目的达成后的赠与,因此一般被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   

实践中,改口费由双方父母互给男女方,实务中主张返还彩礼时,法院一般会按照对方答辩将对方父母给予的改口费从主张的彩礼中扣除,或因改口费是双方父母互给的,不做彩礼处理。

我国立法对彩礼没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很多争议焦点不能形成统一认识,裁判结果有差异,不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议立法者应当在法律中针对由彩礼产生的纠纷作出相应的规定。


陈月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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