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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追诉期限如何确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量:0

首先,组织成员涉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突出体现在犯罪行为与组织存续、发展的关联以及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两方面。对脱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早期成员,如果其所参加的犯罪行为与该涉黑组织后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之间关联性比较小,那么,至对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追诉时,其参与犯罪的负面影响已基本消失,可以考虑不予追诉,反之则应予追诉。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集中体现在其控制性特征上,即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对于早期成员,如其仅参与了早年组织雏形或组织的边缘性违法犯罪行为,对形成强势地位、非法控制作用较小,且在组织中不属积极参加者,可考虑不予追诉。相反,对早年参与组织重要犯罪,尤其是重要暴力性、经济性犯罪,为树立组织威望、确立组织控制垄断地位打下基础的成员,即使后期脱离组织,亦存在追诉其参加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基础。

我国刑法将犯罪追诉期限区分为有追诉期限和不受追诉期限制两种情况。有追诉期限的,据法定最高刑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共四等,因此对一般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罪的追诉期限是十年,而司法实务中脱离组织超过十年的情况并不鲜见,这往往成为追诉障碍。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条件,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更改为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以及被害人控告后应立案而未立案两种情形,存续时间较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存在“保护伞”的情况,由于“保护伞”的介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并不罕见。那么,妥善理解运用被害人控告后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规定,是类案中处理追诉期限问题的重要思路。

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和相关立法精神,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要求,通常认为:只要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告,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侦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追诉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对已脱离涉黑组织的成员,至被害人控告时未过追诉期限的,对其追诉亦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对认定是否属于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告,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应把握以下标准。

1.确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2.控告必须有明确线索和指向控告应当明确提出组织具备涉黑性质、指向组织主要成员,尤其是应提供组织具备暴力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的线索

3.确有证据线索反映当时组织具备一定的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是否应立案而未立案,应审查被害人控告是否达到公安机关应予立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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