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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及辩护思路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情节犯,认定行为构成本罪,在符合犯罪构成的同时,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满足: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二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从性质上讲,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该产品本身就是伪劣产品;二是该产品在性能上是合格的,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如果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非伪劣产品,而只是假冒了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只能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当犯罪对象都是伪劣产品时,则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犯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出售别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此时就已实施了两个行为,依法应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无罪辩护思路

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非法经营额达到立案标准;二是犯罪嫌疑人主观犯罪故意;三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并未生产涉案的“假冒”商品,即市场上无实际被假冒的对象将涉案的“假冒”商品与被害人生产的商品加以比较,从而判断两者是否为“同一种商品”;四是涉案产品与被侵权人的商品并非是“同一种商品”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与涉案商品进行比较;五是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并非为刑法意义上的“同一商标”从客体的角度理解,如果行为并没有侵犯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不能对其进行刑法评价的;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而被告人假冒其实际使用的、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商标,情节再严重,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被告人并没有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八是属于合同纠纷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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