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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类犯罪的辩护思路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量:0

电信网络诈骗,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电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手机定位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2022年5月11日,公安部公布五类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别是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及辩护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关于罪与非罪的辩护。一个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是注意区分电信网络诈骗与其他传统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相比于传统诈骗具有高度依赖信息技术、过程交流、非接触、涉众等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入罪标准及量刑数额档次更低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为三千、三万、五十万;三千至一万、三万至十万、五十万。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其他诈骗形式比如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不构成诈骗罪,而依然构成特殊诈骗犯罪比如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三是注意犯罪数额的辩护。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以罪轻辩护为主,其中关于诈骗数额的辩护尤其关键应重点关注:

1.资金链、信息链是否完整。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资金链是确定涉案金额,进而影响量刑的核心因素,所以要关注资金链的完整性,出入金的数额要多方位核对,除电子证据外,还要核实有无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纸质记账簿等证据表明资金流水的情况,以证明资金链的完整性;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链证据,辩护人要核实侦查机关有无对于网络平台进行备份、有无统计行为人使用的CDR电话清单、手机IMEI串号、网关设备、路由设备、交换设备等的详细信息,以及该种设备被用于犯罪的证据。

2.犯罪集团整体数额认定根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辅佐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犯罪集团诈骗账目登记表、犯罪嫌疑人提成表等书证综合认定诈骗数额。

2.个人诈骗数额的认定。根据犯罪集团诈骗账目登记表、犯罪嫌疑人提成表等书证,结合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

3.不同层级人员犯罪数额认定诈骗集团或团伙的首要分子、普通业务组长、普通业务员以及认定为从犯的行政人员这四类不同层级的人员认定犯罪数额范围就有所不同。

  4.罪数额的扣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非参与期间数额应当扣除不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扣除; 来源和流向不明资金应当扣除其他证据不足数额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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