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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犯罪之:职务侵占罪

作者:陈月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量:0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中的单位在所有制属性上在所不问,既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也包括私营单位。而这里的单位资质,需要细致探讨。

这里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团体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等。

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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