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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排除!

作者:陈月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2 浏览量:0

下列情形下,应认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为非法证据,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排除:

1.

(1)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依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二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

2.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依据:《严格排非规定》第六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条

3.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4.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依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5.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6.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7.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8.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9.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10.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11.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12.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13.

(1)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十三条、《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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