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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为非法证据?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量:0

下列情形下,应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为非法证据,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排除: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依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

2.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一款

3.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依据:《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

4.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依据:《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5.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依据:《严格排非规定》第三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6.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依据:《严格排非规定》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7.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依据:《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8.(1)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2)对于侦察机关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9.(1)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2)对于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0.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注:排除笔录差异部分)

依据:《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11.对于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査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刪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依据:《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2.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3.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4.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5.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6.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17.讯问人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18.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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