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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4-27 浏览量:0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与一般民事欺诈的关键,也是多数合同诈骗案件办理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

认定合同诈骗罪应着重审查以下两点。

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拒绝承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就决定了对非法占有目的,只能通过其实施的客观行为予以认定(或者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这里的客观行为包括:一方面,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没有实施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公司经营能力、营利情况等,以判断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另一方面,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如果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即便有履约能力但是没有任何履约行为,或者其履约行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与所签订的合同不成比例,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该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行为方式,司法办案中首先需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所列的前四种情形之一,对于不符合前四种情形的,则需审查其是否符合兜底条款即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至于何为“其他方法”,刑法条文不可能一一列举,但在评价上应当与前四种情形具有手段上的相当性、性质上的同质性和目的上的同一性。需要说明的是,符合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行为人并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即便客观上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也不构成犯罪。如该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司法办案中不能仅因为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就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履约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即,一般说来,行为人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行为人能够进行合理解释,排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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