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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适用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03 浏览量:0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家安全厅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2022年3月23日印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各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特别是认罪认罚价值不大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慎重从严把握。

一、“认罪”的认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值班律师认为无罪或对指控罪名提出不同意见的。

二、不认定“认罪”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罪”: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从宽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

三、“认罚”的认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还包括刑罚执行方式。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认罚”:

(一)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三)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或当庭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

四、不认定“认罚”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的。

五、“从宽”的理解

从宽处罚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从快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处理,但不是一律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六、实体上从宽处罚的考量

实体上从宽处罚,应当区分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从宽限度和幅度。

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认罪认罚与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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