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淑杰律师

伍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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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同居遭家暴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来源:伍淑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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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706:53新快报[微博]新快报 李海强我要评论(31)

黄埔区法院签发广东首份保护令,使一同居关系家庭破镜重圆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李海强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一些频频发生暴力的婚姻家庭来说,保护令往往是受害者的护身符。但同居关系的人受到家庭暴力时,是否也能得到保护令?新快报记者近日获悉,今年9月,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就一起非婚子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对饱受暴力的女受害者签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广东省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同居关系反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

同居14年女方饱受家暴

因不堪忍受丈夫黄斌(化名)在十多年同居生活中的暴力折磨,今年9月,面容憔悴的陈芳(化名)拿着一份起诉状来到黄埔区法院,主张争取非婚子小杰的抚养权。立案后,让法院工作人员诧异的是,陈芳还向法院提交一份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要求法院裁定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陈芳在起诉状里,自称同居14载,几乎是活在黄斌的暴力阴影下。

1998年,24岁的陈芳在朋友的撮合下,与同龄人黄斌认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并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对外一直以夫妻之名相称。甜蜜的热恋期渐渐淡去,两人的性格冲突也开始凸现。

1998年两人同居不久,黄斌用椅子、铁棍等将陈芳打致手掌、手指变形。同年年底,有孕在身的陈芳仍遭到黄斌的殴打。1999年,孩子小杰尚未满月,黄斌又打了陈芳。此后几年,黄斌甚至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将陈芳踩在地上并拖行。2010年,陈芳的弟弟看到陈芳被黄斌殴打,出手相助,结果被黄斌砍伤住院,经警察认定为轻微伤。

在起诉前,陈芳仍然饱受黄斌的暴力威胁,她经营的酒楼也多次被黄斌现场打砸。

调查

两人感情深厚但性格不合

当初看到这个案子,我对受害者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感到很惊讶。黄埔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丽娜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她告诉记者,实地调查之后,发现这对夫妻的感情其实很深厚,只是两人性格不合,平日一旦沟通不当就会爆发冲突。

陈芳读书不多,很早就出到社会打拼,如今是黄埔一家酒楼的老板。这些经历让陈芳性格偏向泼辣干练、争强好胜。黄斌出身医生世家,本科,多年来经营一家药店。他自小接受的家庭教育比较传统,认为女人就应该听男人的,老公打老婆不算什么事。因此,每次一有争论,陈芳都不甘示弱,一些尖刻言语经常激怒黄斌,以致惹怒后者大打出手。

陈芳有时遭受家暴后会拨打110报警。刘丽娜也从警方处了解到,当地几个派出所的不少民警都认识这对吵架夫妇。有意思的是,每次当民警提出对破坏财物和伤人的黄斌进行行政拘留时,陈芳就舍不得了,急忙为黄斌求情。

刘丽娜了解到,陈芳和黄斌的非婚子小杰今年13岁,品学兼优,父母对他也疼爱有加。小杰也多次反映,自己生活在一个很幸福的家庭里,不希望看到父母分手。

效果

女方已自愿撤回起诉结案

如何挽救这个因暴力而面临破碎的家庭?首先得制止家庭暴力,然后再挽救感情。

929上午,黄埔法院对陈芳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进行听证。当天下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芳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裁定:禁止黄斌殴打、威胁陈芳,禁止黄斌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陈芳,禁止黄斌进入陈芳的工作场所、居所。该裁定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如黄斌违反上述禁令,将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斌当场表态,尊重法院的裁定。

据后续回访,黄斌再没有对陈芳进行任何暴力行为,也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令曾经一度要崩溃的家庭,逐渐走回正轨。目前,黄斌和陈芳对小杰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已达成共同抚养孩子的一致意见。不久后,陈芳自愿撤回起诉结案。

对话法官

目前法律对同居关系保护较少

(黄埔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丽娜)

新快报:很多人认为,只有属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才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

刘丽娜:事实上,不只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本案中,黄斌和陈芳虽然不是合法婚姻关系,但已经同居14年,孩子十几岁了,陈芳也提供了证据(且经过法院核实)证明其家暴情况,并就子女抚养纠纷向法院起诉黄斌,结合实际情况,我院对现有法律在框架内作出适当调整,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也能申请人身保护令。

新快报:以陈芳为例,她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是什么?

刘丽娜: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使用指引》,陈芳是受害者,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且有证据表明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并且在我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子女抚养诉讼,符合该指引中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标准。

新快报:据了解,黄埔区法院签发的这起同居关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属于全省首例(也可能是全国首例),意义深远。作为主审法官,你怎么看待这个首创的意义?

刘丽娜:人身保护令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是国家公权力接入家庭暴力防治的一项探索,它使得遭受家庭暴力者又多了一条维权之路。从目前发出的人身保护令来看,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对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但目前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并不多,对于人身保护令这一临时性救济措施,我国还存在立法缺失。本案中,我院的家事审判合议庭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同居关系的陈芳纳入人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是因为目前存在大量的同居关系,而法律对同居关系的保护较少。保护同居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对解决、化解家庭及社会矛盾无疑有积极的作用。

链接

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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