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慧律师

李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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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慧律师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变化

来源:李江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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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相较以前的规定,《办法》呈现出八个方面的变化,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大大扩大,首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参保范围;规定职工上下班期间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等。《办法》在企业保险转为社会保险的途中迈出了一大步,减轻了企业负担,规范了操作程序,同时维护了职工利益。《办法》将以前一些不容易界定的工伤明确了下来,加强了工伤认定的可操作性。
《办法》究竟能给职工带来哪些益处?一些新措施的出台有何背景?下面就新政策的几点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变化1有雇工单位全部参保
新规定:根据《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无论生产经营地在城市还是乡村,凡是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后另行规定。
解读: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省市自己定。本市涉及到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多在农村,在具体执行中,从事水泥制造、建筑石材加工、石质工艺品雕刻、砖瓦及石灰制造业等粉尘危害严重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将被首批纳入。
变化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一年
新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之内做出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时限的,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同时,《条例》对申请应出具的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
解读:如果个人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上有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单位非法用工的,依照民事诉讼渠道解决。如果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伤害,用人单位应向童工或童工家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变化3工伤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
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30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个人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工单位不承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职工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以往的工伤保险政策对承担责任一项没有具体化,《办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旧规定中没有对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护理人员由谁来承担,《条例》明确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
变化4服刑人员取消工伤待遇
新规定:《条例》里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规定。同时明确,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醉酒导致死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能列入工伤。
职工7级至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5级至6级,本人提出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但需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读:《条例》帮助参保企业减轻负担,更加灵活,其框架、原则目前是争议最小、最成型的。
变化5上下班遭遇车祸算工伤
新规定:《条例》具体规定了七种受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其中职业病是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读:旧的规定中曾规定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条例》取消这一点,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不论哪条线路什么时间,一概记为工伤。
变化6对劳动能力施行两级鉴定
新规定:对劳动能力施行两级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仍不服的可在一年后申请重新鉴定。
解读:以往的政策规定对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只能在同级提出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不服才能到上一级进行复查鉴定。两级鉴定提高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效率,也更加公平和民主。
变化7指定医院任选两家就医
新规定:《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市选定了58家作为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应从这58家机构中选择2家进行治疗。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解读:以往的工伤保险政策没有专门定点医疗机构,《条例》实施后,职工应当到自己签订的2家医疗机构就医,但如果情况紧急,伤者可到就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变化8不同行业不同费用
新规定:以往的工伤保险政策,国家只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行业风险分类,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制定费率标准。《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用和行业内费率档次。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严格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不同用人单位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按照3个行业差别费率基准费率档次、14个浮动费率档次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由于北京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不错,85%以上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不变,9%的企业有所下降,6%的企业会相应上调。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根据基金收缴情况,定期调整各企业的费用。事故频率高的适当增加费用,事故出现减少的适当降低费用。变化9工伤保险待遇
新规定: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新《条例》颁布时间晚,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我市的政府规章以及配套文件,在年底之前已经不能完成。而且我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将随政策调整而进行升级,短时间内也无法及时完善。在新《条例》施行后,为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切实做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衔接工作,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对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衔接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因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48个月我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增加三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增加两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增加一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伤残等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我市现行标准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险系统升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三、“住院伙食补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暂定为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我不知道新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标准凭据核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标准进行核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住院伙食补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标准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全面准确把握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宣传口径,积极主动进行宣传;在贯彻新《条例》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各种舆情动态,针对社会反应及时释疑解惑,为新《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工伤保险处报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解读:
1. 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单位支付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现支付标准: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方便工伤职工享受待遇,在北京市具体标准出台前,1月起本市将暂按下列支付标准执行。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2. 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交通食宿费:
原单位支付标准: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现支付标准:异地就医报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下月起将纳入工伤报销。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150元/人/天,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交通费用报销中,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暂按北京现行标准执行,待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升级完成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现支付标准: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2011年1月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此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这三个标准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再进行相应调整,多退少补。
5.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原支付标准: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
现支付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时按现行规定核定,即48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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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江慧
  •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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