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慧律师

李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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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医疗纠纷

双方在婚姻协议中约定离婚条件,在离婚时是否有效

来源:李江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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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5年前,南京的单身爸爸赵军为俘获女友江敏芳心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为:本人自愿将名下一套价值百余万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江敏;婚后添置的财产(如车辆、房屋、存款等)都归江敏所有;如果离开江敏,不得带走任何财物;江敏的婚前财产仍然归她个人所有。2005年年底,两人领证结婚。赵军本以为能白头到老,可以不分你我,没想到婚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2008年底,江敏提出离婚,赵军坚决不同意,法官认为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判决不离。之后,两人关系没有任何改善。2009年夏天的一次争吵中,赵军动手打了江敏,致使双方关系彻底恶化。江敏再次起诉到南京白下区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赵军履行婚前协议,放弃所有财产。赵军在庭审中表示如果判离,他不可能放弃所有财产,最起码要把属于自己的房子拿回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军与江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离婚。赵军与江敏自愿在婚前达成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赵军已经将原属于自己的房屋赠给江敏,并且房子已经过户到江敏名下,说明赠与协议已经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已经无权收回。

最后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财产分配完全遵循婚前财产协议。赵军是名副其实的“净身出户”——赵军婚前赠送给江敏的房子归江敏所有;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大到汽车存款,小到家电家具,悉数归江敏所有,就连一起买的车位也归江敏使用。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离婚时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的离婚条件,在离婚时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案中,男方赵军为什么会“净身出户”完全是由于婚前与女方江敏所签定的一纸财产协议中所涉及的离婚条款所致。双方所签定的这种对婚前、婚姻中及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协议被统称为“婚姻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经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我国婚姻家庭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双轨制”,约定财产制优先,同时该条也确立了我国对婚姻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签订所谓的“婚姻协议”就是约定财产制的一种体现,它要求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无威迫或欺诈的情形存在,完全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婚姻协议”主要有二种类型:一种是婚前或婚内协议,婚前与婚内协议的最大区别就是生效的时间不同,一般婚前协议会以结婚为生效要件,而婚内协议却无此要求。但两者的内容却相差不大,一般涉及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婚后具体生活约定及赡养、抚养等多方面的问题,经常还会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另一种是离婚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在双方有离婚的意思表示后,以离婚为生效要件,对于离婚时的子女、财产及债权债务作一个具体的约定。该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要件,只要没有离婚该协议就未生效。没有生效的协议是随时可以变更和反悔的。一方反悔时,就应以离婚时所作出的最后意思表示为准。因此,通常这种离婚协议在离婚时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时,法院均不予认可该协议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前或是婚内签定的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协议只要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它法律规定不相冲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原则上是承认其效力,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在婚姻协议中涉及离婚条件,如离婚时的一方将支付给另一方赔偿金或补偿金,甚至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的条款是否有效,法院通常会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所涉及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的数额不高,或所分配的财产较为合理,在确认该条款内容双方系自愿签署且合法有效时,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某些地方性法院坚持认为离婚时一方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条款,系对另一方离婚自由的限制,且一方无证据证明提出离婚的一方具有法定重大过错时,该约定应为无效,将不予支持。

在双方均无过错情况下,只要离婚,一方就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高达几十万乃至几百万,甚至约定离婚后一方要将自己月工资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另一方作为生活费的离婚条件通常会被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视双方收入情况及离婚后的生活状况来予以调整。但如果法官拒绝使用自由裁量权,而全盘认可婚姻协议中离婚条件的约定,那也是无可厚诽的。

本案中,赵军的不幸遭遇,应给有意签订“婚姻协议”的夫妻们敲响警钟。看简单的一个承诺,却有可能带到无法预计的严重后果。对此,我们建议在签定所谓的“婚姻协议”之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认真听取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特别是关于风险提示的部分。当事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多从理性而非冲动的态度来拟定此类协议的内容,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法条贴士】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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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江慧
  •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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