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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来源:刘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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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小张问:前两天我一个朋友想借我车用,碍于情面我把车借给他了,昨天他打电话告诉我说,车撞到人了,而且人还伤得不轻,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治疗,我的车也被交警队扣了。请问,作为车主,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解答:读者朋友,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存在被借用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那些情形下应认定为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下列情形视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因此,如果你出借的车辆或借车人有上述情形的,那么你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如果你的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或没有及时续交交强险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你还面临着在12.2万元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综上,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借车需谨慎,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6(李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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