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峰律师

张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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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驻马店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代理词

来源:张春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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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接受乔方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乔方成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参加本次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对本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二被告所欠原告的垫资款是事实存在的。

     1、本案的事实是经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驻信高速公路驿城区段南连接线工程交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驻信高速公路驿城区段南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局。所以驿城区政府就是驻信高速公路驿城区段南连接线工程的业主,应当具有偿还原告垫资款的责任。(由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府办公室【200320号通知,【200419号会议纪要,【2003127号报告均已证明了此事实)

     2、在施工期间,原告乔方成负责向工地供料,因施工费用紧张,乔方成垫资至今仍欠123770.76元,由驻信高速公路驿城区段南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会计杜更一,于200568日向乔方成出具收条,写明收到121961.8元(后经审计为123770.76元)并注明该款由乔方成投入,张耀庭修路用。另有驻马店正恒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书明确显示为“乔方成垫资123770.76元”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了原告为驻信高速公路驿城区段南连接线工程垫资的事实,而且至今仍欠原告款123770.76元的事实。

二、杜更一写的收条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杜更一是驻信高速公路驿城区段南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会计,由驿城区审计局审计报告和驻马店正恒会计司法鉴定报告里明确指明的,因此二被告辩称杜更一是个人行为是错误的,杜更一作为驻信高速公路驿城区段南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会计所出具的收条应当是一种职务行为,所以二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垫资款的责任。

三、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垫资款。

200571日,驻信高速公路驿城区段南连接线工程指挥部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但是没有如约归还,后有驿城区交通局和原告在20051112日签订了协议书自愿偿还原告的垫资款,也是至今未还,这些均证明了原告为驻信高速公路驿城区段南连接线工程垫资123770.76元的事实,因此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垫资款。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了原告为驻信高速公路驿城区段南连接线工程垫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垫资款。

 

 

                                     代理人:张春峰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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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春峰
  • 执业律所: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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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17*********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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