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峰为被告人冷文翔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冷文翔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一、 被告人冷文翔为本案的从犯。
从本案的事实和被告人的供述上看,被告人冷文翔在本案犯罪中是受别人指使和利用的,而且他们潜意识地认为自己是在为黄要打工的,事实上也是他们受黄要的指使去偷的,将偷来的东西给黄要,由黄要给付他们工资。由被告人蔡年春的供述:“黄要是湖南安化人,黄要是我们的老板,他带着我们偷,夏雄、冷文翔也跟着黄要偷,黄要一个月给我们一次工资,我们偷来的东西交给黄要。”均可以证明被告人冷文翔只是黄要的一种犯罪工具,为黄要完成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本案的从犯,又因被告人冷文翔受到金钱诱惑,加上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法律意识无知,才造成了犯罪的结果,因此可以给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冷文翔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
首先从被告人冷文翔的主观意识上来讲,被告人冷文翔主观恶性不大,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的关系。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因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较小,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
三、被告人冷文翔系聋哑人,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应给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冷文翔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冷文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这证明冷文翔认罪态度良好。说明被告人冷文翔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是聋哑人,又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给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慎重考虑!给被告人冷文翔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张春峰
2011年 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