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沛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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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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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三方协议谨慎签,小心没了工作、赔了钱

来源:王沛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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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到来前,各大高校都在进行如火如荼的招聘活动,毕业生和招聘单位互相“看上眼”后,就要签署《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了。但是,作为毕业生的你,对三方协议了解多少呢?可千万不要像下文的小张:没了工作、赔了钱。

案例

2017年3月25日,小张作为乙方、XX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作为甲方、XX县教育局作为甲方主管单位共同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确认并承诺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劳动人事就业关系的依据,甲方拟聘用乙方,乙方愿意到甲方就业并应当将个人档案寄至XX县教育局;同时约定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2017年3月27日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XX县教育局联合发布XX县公开招聘教师拟聘人员名单及岗位公示,小张被XX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简称“学校”)录取。

后小张因家庭原因不能到学校工作,遂通知学校并请求学校和XX县教育局返还档案。但学校以小张违约为由,要求小张须先支付50000元违约金方可退还其档案。后小张向学校递交减免申请,学校同意减免3000元,小张向学校交纳47000元违约金后,持学校出具的收条向XX县教育局换取了个人档案。2017年9月,小张向学校请求返还违约金未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小张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不属于劳动合同。该协议通常是用以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将来的就业意向,属于预约合同,即民事合同。

本案中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对学校及小张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照履行。小张以家庭问题为由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小张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小张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系在校学生,其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故该协议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是一种民事性质的合同。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小张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以其家庭原因为由不履行协议书确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教师招聘录用工作中付出一定成本,对小张将要从事的教学岗位已作具体安排,且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若学校另行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已不被允许,从而给学校的教学工作带来被动,对学校人事管理上的预期利益造成影响。综上所述,小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例链接: (2018)苏09民终1125号


最后,王沛沛律师提醒2019年的毕业生们:

1、在最终不确定是否去签约单位工作的,不要随意签约,也不要为提高母校的就业率而屈服签约。

2、在签约前与签约单位沟通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

3、现行三方协议基本上是格式合同,但是格式条款亦可通过协商调整,可在格式合同中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4、鉴于三方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一般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即终止,之后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故,对于已经签约了三方协议而又有更好选择的毕业生,如不想依约支付高额违约金,可以先行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终止三方协议的效力,在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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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沛沛
  • 执业律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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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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