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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补充二

来源: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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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补充二

   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折价和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设定了三方面的限制条件 1、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情况比较普遍,以为尚未结算,工程欠款额不明,如果拖延结算超过 6 个月的期限,即可制约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因此,承包人要行使优先权在实际操作上比较困难。

    笔者认为,施工承包人要正确有效行使优先受偿权,首先,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一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二、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三、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优先权。

    其次,在与发包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工程竣工后的 6 个月期间内提起确认优先权的仲裁或诉讼。通过诉讼或仲裁,在确认工程欠款诉请时,特别应加上一条“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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