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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之二

来源: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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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之二

   “黑白合同”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例如:一份建设工程中标合同,提交备案的合同造价是每平方米1000余元,然而双方私下签订了另一合同,这份实际履行的合同每平方米造价却只有几百元,这就是涉及到当前建筑领域所谓的“黑白合同”问题,也就是“阴阳合同”问题。前者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后者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

   “黑白合同”签订的时间问题

    两份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情况,即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可以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或与中标合同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

    “黑合同”的特征 。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可见,两份合同的不一致必须是实质性内容的不一致。到底哪方面的内容为“实质性内容”呢?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法学界通常认为是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因为如果这些内容违背招标合同中的相应内容时将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而其他方面的变更都不会涉及双方利益的重大调整。

    “黑白合同”的变更幅度问题

    是否只要是对上述几方面内容的变更,以致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就是“黑白合同”问题呢?这就涉及到变更的幅度问题。比如只是工程期限稍有变化或者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这都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况,不宜一概认定为“黑合同”。上述几方面内容到底变更到何种程度才是“黑合同”呢?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变更的幅度达到“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属于“黑白合同”问题,则根据《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即以“白合同”为准;若法官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况,不属于“黑白合同”问题,则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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