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须知
来源:陈锡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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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须知
一、工伤认定的受理
1、主体(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管辖:
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管理。
①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②用人单位未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地方税务登记证系市地税局东营分局颁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③外市驻东营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所在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东营区辖区内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完成工伤认定。
3、申请时限:
①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②工伤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提交时应填写证据材料清单(附件1)):
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劳动合同书文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它确定有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②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以及法人(主要负责人)证明(附件2)和授权委托书(附件3);
③所申报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如:户籍证明、公安部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④《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到社保股领取);
⑤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或抢救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次治疗诊断书、出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并填写工伤认定受伤部位确认书(附件4);
⑥两个以上见证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手书)(附件5)及见证人身份证明;
⑦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6)
⑧其它需提交的证明。
申请人为工伤人员本人(直系亲属)申请需提交:
①劳动合同书文本复印件及其它证明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单位开具的证明、工资凭证等);
②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证明);
③用人单位在我区管辖范围内的证明(如注册地查询可到工商局、纳税查询到区地税分局);
④《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社保股领取);
⑤就诊或抢救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次治疗诊断书、出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并填写工伤认定受伤部位确认书(附件4);
⑥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材料及其身份证明(附件5);
⑦个人申请(详细叙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见证人及救治医院)
⑧其它需提交的证明。如:相关司法文书。
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②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⑤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⑦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⑧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⑨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⑩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材料及相关证据时应提交证据材料清单,要认真填写并编好页码顺序(清单到社保股拷贝或领取)
2、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据(包括原件、复印件)均需要申请人标识方为有效。(如:用人单位加盖法人章、个人自书要本人签字等)
3、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用A4纸包括复印件,填表及签字均用钢笔或签字笔。
4、证明人应提交身份证明,以便必要时核实调查。
5、所提交的复印材料,均须携带原件核实。
6、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如有不实或存在欺骗行为,经查实后不予采信,后果自负。
5、受理和补正期限。
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③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予配合的,个人有义务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所在地证明等。
④工伤认定受理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6、不予受理的情况:
①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②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③国务院375号令第63条中规定情形的。
二、工伤认定的核准
1、认定的范围
见 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
2、不予认定的情况见国务院375号令16条
3、认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结论,并书面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4、认定后的送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第17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上述事宜如有未尽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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